一、破产重整流程
首先,企业必须满足《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重整理由方可申请重组。
其次,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可直接向法院递交《重整申请》,从而正式启动重整流程。
在债权人提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而法院在接纳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无论是债务人还是自其注册资本中享有十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所有者都有权向法院申请重整。
再次,法院会对《重整申请》进行严谨的审查,如若发现其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则应依法裁定债务人启动重整程序,并在报纸或网站上对外公布这一决定。
此外,法院还需指派专业的机构即管理员来负责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最后,法院将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以及通过公告告知尚未知晓此事的债权人。
同时,法院也将会明确指出债权人需要申报债权的具体期限,并确定首度债权人会议的具体日期及地点。
在诉讼重整过程中,进入重整阶段之后,如果债务人提出申请并且经过法院的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员的监管之下自行管理其财产和商业运营事宜,并且管理员将会向债务人移交这些财产和运营事项。
在此期间,管理员也需要负责整理并编制详细的债权表并上交给初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核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破产重整后之前的债务怎么办
破产重整后原公司债务,要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一般是在破产清算后进行偿还处理。
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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