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立案后需要做什么
我们现为您详细阐述关于执行案件立案之后的相关流程步骤,具体如下:
首先,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及立案审批工作,随即移交给执行机构进行具体处理;
如若申请事项未能满足立案标准,则法院亦会在该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其次,执行干警在接手案子后,必须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布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之义务,同时需承担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利息或滞纳金等费用。
如果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执行或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将有权责成申请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于一年内如实报告被执行人当前财产状况。
再次,执行干警需要依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申报所提供的财产信息及线索,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经过查实,如发现被执行人实际拥有的财产符合法定标准,必须依法依规地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对于设有产权证的动产或不动产,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同一时间不得对已被扣押的财产采取任何措施。
最后,执行机构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将所有与财产相关的产权证明书移交至法院,以便于顺利办理后续执行手续。
若被执行人能够在查封或扣押期满之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约定义务,那么查封、扣押将自动被解除了结。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立案后需要做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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