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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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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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全面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处理行为,促进信息合法利用。其核心理念在于保护个人信息使用权,禁止非法侵害和损害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我们遵循六大原则:直接提供、目的明确、公开透明、完整准确、限制利用和安全保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无忧。
个人信息保护定义是什么

一、个人信息保护定义是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在于确保个人信息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旨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化监管,推动个人信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以有效运用。

这其中,以保障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制处理者对其公开,禁止任何非法侵害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为核心价值理念。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我们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直接原则。

该原则主张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当由本人直接提供给相关机构进行收集;

2、目的明确原则。

即要求在收集个人信息之时,必须有明确且特定的目的作为依据,禁止超出此目的范围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行为;

3、公开原则。

意味着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利用过程应有尽可能的公开透明度,同时,当事人享有了解自身所提供信息的详细情况和利用渠道的权利;

4、完整准确原则。

这是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时共同采纳的原则,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应当完全符合其特定用途,并且在特定目的的框架内必须始终保持完备、真实且最新状态;

5、限制利用原则。

这强调了个人信息在实际应用时,应被严格约束在原先的收集目的范围之内,不得进行任意目的之外的利用;

6、安全保护原则。

强调对于个人信息要采取周全而严谨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出现信息泄露、意外损毁或者滥用等情况的发生。《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二、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多少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定义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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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定义是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定义是所以关于一个人所拥有的一些信息都是需要予以保护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06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受到我们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如果要获取他人的信息,必须要保证个人的信息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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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中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下面是律图网小编整理的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规定的内容,详细内容请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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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含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监护人与事实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一、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事实监护人
其实就我国民法上来说,是不存在事实监护人这一法律词条的。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监护人详细法定顺序,但由于个体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定的监护人往往不是儿童或者精神病人事实上的监护人,那么顾名思义,这里的事实监护人就是指生活中实际上对儿童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监护职责的人。
三、法定监护人和事实监护人的关系
事实监护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监护权,从而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并且监护权的变更需要由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最后由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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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什么基本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一是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法定监护人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定监护人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
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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