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需要自己去吗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案件审理之诉时,不必亲自出席操作,申请人亦可委任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前往办理。
然而,如有可能的话,宜由当事人亲往法庭办理。
若当事人缺乏独立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则由其合法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行事。
以下这些人士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事务: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工作人员;
注册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由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属工作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合格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立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二,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立案需要自己去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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