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二条内容
第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若有必要将涉及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士进行问询调查,应经过公安机关特定事务部门的主管领导许可之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发布传唤令对其进行传唤。
对于已是当事人并在案发现场被当场发现存在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人民警察可在向其展示本人正式工作证件后,以口头方式进行传唤,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在随后的问询记录中对此予以明确记载。
相关的公安机关有义务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书面通知被传唤者他们被传唤的具体原因及其根据是什么。
对于那些无明显正当理由却拒绝接受传唤,甚或出于恶意故意规避不配合的当事人,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性质的传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个人当场处罚的权限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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