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和法律保留
首先,它们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必要保障措施,属于一种权益发动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并无惩罚性的属性;
反观之,行政拘留则为治安管理所依据的罚责手段,实则一种行政惩戒,旨在处罚并教育那些涉及一般性违法行为的人。
其次,在法律基础方面也有所区别。
刑事拘留的执行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行政拘留的执行却依靠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类行政法律法规。
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二者间明显的法律关系鸿沟。
此外,二者在适用对象的界定上也大相径庭。
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涉嫌犯罪的现役犯或重大嫌疑人,尤其是治安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
而相反,行政拘留则用于处理那些涉及一般性违法行为的人员。
在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
最后,在羁押期限长短这一点上,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
对于一般治安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来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个自然日,但如果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乃至团伙作案的情况,那么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个自然日;
然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15个自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行政拘留能提前释放吗
除非身体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否则没有办法可以提前出来。但按法律规定,治好病后剩余的未执行日期仍然要继续执行的。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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