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和法律保留
首先,它们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必要保障措施,属于一种权益发动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并无惩罚性的属性;反观之,行政拘留则为治安管理所依据的罚责手段,实则一种行政惩戒,旨在处罚并教育那些涉及一般性违法行为的人。
其次,在法律基础方面也有所区别。刑事拘留的执行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相比之下,行政拘留的执行却依靠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类行政法律法规。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二者间明显的法律关系鸿沟。
此外,二者在适用对象的界定上也大相径庭。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涉嫌犯罪的现役犯或重大嫌疑人,尤其是治安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而相反,行政拘留则用于处理那些涉及一般性违法行为的人员。在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罪与非罪的划分标准。
最后,在羁押期限长短这一点上,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对于一般治安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来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个自然日,但如果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乃至团伙作案的情况,那么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个自然日;
然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15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一起关押吗
两者并无实际关联性。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这两种司法程序具有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会被羁押在看守所内,而行政拘留则不然。
此外,虽然行政拘留亦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其并不构成犯罪。相较之下,刑事拘留往往适用于涉嫌犯罪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关于行政拘留与法律保留的深入探讨:这两者在性质、法律基础、适用对象以及羁押期限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性质;然而,行政拘留却被视为治安管理领域的一种责任追究手段,它所体现出来的是明确的惩戒作用。就法律基础而言,刑事拘留主要依据的是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制定和执行则主要依赖于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对象的选择上,刑事拘留通常适用于那些涉嫌犯罪的现役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而行政拘留则主要针对的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人。至于羁押期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37天;相比之下,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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