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申诉受理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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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申诉范围包括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决策及已生效判决、裁定异议。 受理条件如未释放、未退还保证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未解除等。 申诉程序需确定审理法院,民事申诉再审交中级法院,行政申诉再审交市高级法院,刑事申诉由中级法院审判。 当事人按程序上诉,原审法院送达副本,当事人提交答辩状,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并公正裁决。
检察院申诉受理条件

一、检察院申诉受理条件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的主要范围以及申诉的受理条件和具体流程:

首先,关于申诉范围的阐述如下:

如果您对于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表示不满,或者对其所做出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其他处理决策存在异议,亦或是对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持有不同意见,皆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其次,在谈及申诉受理条件时,我们需要强调的是:

例如在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结束后,若未能得到释放、解除或变更者;

或者在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但未能如数返还者;

亦或是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施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者;

还有就是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实施了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行为而未得到纠正者等等,均属于可申诉范畴。

然后,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申诉的程序:

首先,我们要确定申诉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比如民事申诉再审的案件通常会交给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而涉及行政申诉再审的案件,则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至于刑事申诉案件,通常由中级法院进行审判。

若您有意向上诉,只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即可。

在此过程中,需要提醒的是:

原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而当事人也应该在接到副本后的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

接下来,第二审人民法院将对上诉请求中的相关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给出公正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检察院申请抗诉流程

检察院申请抗诉流程如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申诉受理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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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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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可以受理哪些案件
(一)贿赂犯罪案件:
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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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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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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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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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婆跟着她同学刷单诈骗,被抓了,现在在检察院接受审查,我很担心,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知道检查院会用什么方式审查,咨询下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方式。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的步骤、方法是指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时可以适用侦查措施和侦查程序。
一、审阅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
二、必经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记录在案:应当由检察人员个别进行【对质除外】。
2.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1)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A.应当告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发表书面、口头意见的权利;
B.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检察院对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罪名认定、量刑情节、涉案财物处理、侦查活动违法、附带民事诉讼及当事人和解等内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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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侦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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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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