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产的债务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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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同居并承担债务的伴侣,债务处理在法规中并不明确。 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和生产债务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分手时应平分。 但以下情况例外: 双方协议分开处理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同意投入商业运营的资金。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同居期间为生活和生产形成的债务,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析产的债务怎么处理

一、同居析产债务怎么处理

关于两位尚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已开始同居生活并承担相应债务的伴侣来说,关于债务的处置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的解决策略如下:

如果这些债务是在两人同居期间为了实现共同生活和生产所产生的,那就应该被视为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在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关系之时,应对这些债务进行平均分配

然而,对于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债务,应该认定为每个人的个别债务,由个体分别承担还款责任:

(1)男女双方曾经协议分开处理各自的债务;

(2)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承担的债务,无论第三者是否知道他们的同居关系存在;

(3)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筹集资金投入商业运营之中,而收益并未用于改善两人共同生活品质。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十一条,当两人共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果上述债务是作为同居期间为了维护生活和生产所需而形成的,那么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可以将此类债务视为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同居析产的法律规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同居析产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解除同居有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同居析产的债务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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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纠纷怎么处理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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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分析夫妻分居期间的负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分居生活期间的负债怎么认定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二、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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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同居,离婚时析产和同居析产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的相同之处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二、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的不同之处
1、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离婚析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同居关系析产在按照《婚姻法》粗线条处理的同时,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两者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析产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对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已成为之诉。例如同居一方要求同居析产,被告请求返还彩金或者赠与物等,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的诉讼,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如果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则应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离婚时,析产和同居有什么区别,离婚后析产与同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的相同之处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二、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的不同之处
1、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离婚析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同居关系析产在按照《婚姻法》粗线条处理的同时,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两者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析产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对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已成为之诉。例如同居一方要求同居析产,被告请求返还彩金或者赠与物等,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的诉讼,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如果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则应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同居析产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同居析产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析产是对同居财产的处理。同居共同财产应符合是同居期间所取得的以及依法归双方所有的条件。处理同居财产应遵循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原则。
(一) 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
(二) 共同财产 :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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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像你提供的案例中,关于同居财产纠纷,原则上是按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有协议就按协议处理。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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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请问应该怎么解释同居析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析产是对同居财产的处理。同居共同财产应符合是同居期间所取得的以及依法归双方所有的条件。处理同居财产应遵循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原则。
(一)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
(二)共同财产: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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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是:凡未经法定结婚程序而结合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干涉,但鼓励同居当事人自愿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的《婚姻法解释(二)》彻底否认了非婚同居关系本身的可诉性,即不承认同居当事人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就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而言,同居当事人之间可以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契约约定自行处理,没有约定且不能自行处理的,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向提讼,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而1989年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以一般共有理论解决。由于一般共有理论的内涵不明确,且不符合我国民法对共有的分类,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学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合伙原理解决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笔者认为,就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之性质而言,其既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伙关系。所以,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无法完全适用法律婚姻的财产规制,而一般的合伙关系又不能全面的解决该财产关系,并且无法保障非婚同居中弱势方的权益。应当注意到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接近于法律婚姻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因此,在我国法律未对非婚同居采取专门立法规制的现实下,仅简单的依据一种理论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予以规制,必然无法达到全面切实的解决效果。笔者认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规制应以契约模式为主,以身份模式为辅。
交易性金融负债如何分析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指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负债,比如应付短期债券。作为交易双方来说,甲方的金融债权就是乙方的金融负债,由于融资方需要支付利息,因比,就形成了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负债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什么是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指基于下列合同义务的负债: (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在涉及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时指出“初始确认”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我想请教大家一下,财务债权债务分析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一下,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一、债务重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1999)》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中将债务重组的范围修订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后的债务重组与原定义有很大不同:其一是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其二是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仅作为整个重组方案的一部分,债务重组的目的主要是为其他重组方案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如果重组公司与被重组公司没有债务牵连,那其重组的前提是被重组公司尽量将债务剥离,以减轻重组公司入驻后的压力。如果重组公司本身就是债权人之一,债务处理的最基本方法是“债权转股权”。根据具体情况将债务转化为股权,或者制定延缓归还贷款的规定,或在重组前冲销一定的债务,都必定增加上市公司进行重组资产的积极性。
笼统地讲,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中,应对债务本身、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特点具体分析,并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债务重组的方式,然后妥善制定解决办法。
二、债务重组目标
债务重组的具体目标不碍乎两点:一是承担损失,二是盘活资产。其中盘活资产是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
企业经营困难和亏损的根本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在于债务负担沉重本身,更多的是不良资产或者低效资产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当企业的收入不足,缺乏足够的现金流量来维持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时,企业就可能进入资金不足——经营恶化——资金进一步短缺的恶性循环,从而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已经造成的损失是盘活资产的前提,按照主要承担损失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
所谓外部重组就是主要利用政府或者大股东等外部力量对债务进行重组,而内部重组则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清偿债务。无论是外部重组还是内部重组,只有债务重组中每个参与者进行一定让步,才能使得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每一个参与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债务重组具体的处理上面,可以做出许多精彩的方案,但万变不离其宗,债务重组的目的就是要盘活企业资产,或者使企业的资产得到某种改良,使企业脱离恶性循环而步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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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里的关键字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个人的债务债权,则由个人享有负担这里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共同债权、债务的界定可对比《民法典》中对夫妻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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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单位的员工,他和她的男朋友相处很久了,但是还没有领结婚证,就在一起居住了,被告同居析产上诉状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坊18号楼4单元44门, 电话:18610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朝阳区路##小区楼5层515, 电话:18611169##
上诉人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将全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当庭口头拒绝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在被上诉人利用掌握上诉人银行卡和密码的便利,通过银行转帐、刷卡、提取现金等方式,非法占有上诉人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上诉人交易情况,是被上诉人签字提取、转账、消费就足以证明其占有资金情况。在上诉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因此在开庭当天通过法院申请了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但被一审法官没有任何理由的口头驳回,这些证据可以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予以确认。
我朋友是一家融资公司的老板,他最近为了扩大自己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的收益,他需要继续融资,因此问问融资居间合同纠纷解析的内容?
[律师回复] 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在判定合同是服务合同还是居间合同时应该从合同内容来审查。在合同中,约定目的是希望另一方引荐投资者进行投资,约定内容中当事方主要履行介绍潜在投资者及协助进行准备工作,即当事方主要为另一方提供获取融资机会的报告及媒介作用,履行在订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斡旋而达成融资事宜的义务。此时,虽然合同中带有“服务”字眼,但是当事方既不是融资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融资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其仅仅起到居间、中介作用而已,因此应当认定为居间合同。事实上,居间合同从广义上而言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在所涉合同完全符合中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情况下,即应当根据有名合同予以定性。
现在大家清楚了吧,如果打算签订融资协议的两家公司中的一方依法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并且依法取得其它工作中需要具备的证书,那么这两家涉事公司所签订的《融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希望通过融资居间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解析,能够让大家在平时的交易过程中注意不要踩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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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析产与同居析产的相同与区别
婚前一方父母买房,写自己子女一方名字的,属于个人财产,只有你一个名字的,那属于你个人财产,后来加了对方的名字,如果是修改合同的,房子是共有。在分割的时候可以取得一半的产。如果是婚后再房产证上改两个人名字的,那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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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人在结婚之前应该互相熟悉,所以在结婚之前就同居了,同居生活可以让彼此更加的熟悉,了解。相互认可了之后就可以结婚了。那么同居析产纠纷上诉状又是怎么一回事?可不可以有一些案例之类的可以让我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坊18号楼4单元44门, 电话:18610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朝阳区路##小区楼5层515, 电话:18611169##
上诉人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将全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当庭口头拒绝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在被上诉人利用掌握上诉人银行卡和密码的便利,通过银行转帐、刷卡、提取现金等方式,非法占有上诉人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上诉人交易情况,是被上诉人签字提取、转账、消费就足以证明其占有资金情况。在上诉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因此在开庭当天通过法院申请了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但被一审法官没有任何理由的口头驳回,这些证据可以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7条做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做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其中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规定明确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没有尽到最起码的负责态度,开庭当天,不仅对本案不了解,而且也没有从中立的角度让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发表必要的代理意见,对本案应该调查的主要侵权事实,也没有做必要的调查,整个庭审就是敷衍走过场。对本案上诉人客观不能调查的证据材料,在上诉人要求递交书面申请时,也是用口头的方式当庭驳回,法庭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权事实无法查清。在这种不负责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下,以证据不足做出了错误判决。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材料未作认真审核,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交了12组证据,其中证据
(1)
1、北京银行交易记录
2、南京银行交易记录
5、交通银行公积金卡
6、中国银行交易记录
8、北京银行医保卡存折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银行卡的事实并将上诉人银行卡通过消费或取现等方式据为己有;
(2)证据4北京银行郁金香卡的交易记录及证据
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以彩礼金的形式交给被上诉人并被被上诉人取走的事实;
(3)证据
3、招商银行工资卡交易记录及证据
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替被上诉人还房贷8个月的事实;
(4)证据9购物消费单据及证据
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给上诉人购买戒指及为被上诉人母亲购买电脑的事实;
(5)证据
10、证人证言,证据1
1、婚礼光盘,证据
7、录音资料等证明了上诉人母亲给付被上诉人改口费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以及上诉人姐姐及母亲给付被上诉人见面礼的事实和具体金额。
上述侵占上诉人巨额资金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在被上诉人极其无赖的否认下,上诉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上述所有银行的签字交易记录,但遭到一审法官极不负责的口头拒绝,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占事实无法查清。
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核查本案证据材料,没有做必要的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就极其不负责任地做出了错字百出,语句不通的违法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做出公正改判,否则,上诉人必将向所有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申诉到底。
此致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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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一个交易性金融负债?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指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负债,比如应付短期债券。作为交易双方来说,甲方的金融债权就是乙方的金融负债,由于融资方需要支付利息,因比,就形成了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负债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什么是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指基于下列合同义务的负债: (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在涉及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时指出“初始确认”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朋友想知道债权债务工作的规定,不知道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债权债务工作的分析的规定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1、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
 
2、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管理联系紧密,而且与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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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分析
1、死亡债务人配偶。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2、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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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离婚后,同居,析产,离婚后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的相同之处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二、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的不同之处
1、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离婚析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同居关系析产在按照《婚姻法》粗线条处理的同时,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两者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析产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对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已成为之诉。例如同居一方要求同居析产,被告请求返还彩金或者赠与物等,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的诉讼,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如果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则应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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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亲戚跟男朋友同居,现在闹矛盾要分开,有财产纠纷,请问同居析产案反诉状范本有没有呢?
[律师回复] 你好, 你咨询的同居析产案反诉状是怎么写的,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村×××号,现住北京市××区×××9号楼,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
1: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身份证号码:××××××××××××.电话:×××××××××××被告
2:李××,男,李×之父,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户主。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分割被告位于×××小区65平方米安置性住房给原告一套;
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已领取的原告所得20平米商铺分红4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户口迁入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成为被告家庭成员。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后双方于20××年×月××日经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在婚姻存续期间,××村开始拆迁改造,以户为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为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实际测量拆迁面积为792.32平米,并依照此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同时依据《董家村城改安置方案》,产权调换方式应以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为依据,按照每人安置建筑面积65平米住宅和20平方米住宅用于村民生产生活的补贴进行安置。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对过渡安置费进行了处理,但安置住房及其他财产因还未发放、涉及第三人等原因未予处理。2013年所有安置住房下来后,均在被告名下,本应属于原告的65平米安置住宅也未分配。并且2011年至2015年5年间,其所在村组每年每人20平米商铺分红8000元共计40000元也均由被告领取。上述财产理应由原告享有,但被告拒绝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被拆迁前被告方的家庭成员,依法拥有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权利。被告非法侵占原告的应得财产,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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