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修改的内容
我们这里并无相关信息查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指出,无论公司、企业或者是其它任何形式的组织,如果其内的员工进行职务上的不法行为,利用职务的权力,将属于公司的财务非法取为己有,并且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话,应该受到相应的刑事惩戒,即被判处五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较多,那么他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即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被要求交出非法所得的财产。
然而,从这条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司法解释,其中具体规定了“5000-20000元”这一区间作为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对于犯罪数额极其庞大的情节,10万元作为起点来衡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的实际操作规范并不相同,因此具体的金额可能会有所出入。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常来说,如果涉案的数额较大,那么量刑可能就在10万左右,并判处2至3年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族谨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兆举基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答伏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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