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和考察,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以下五个要点,来对其进行全面的评估判断。
首先,考察期的长短应该与罪犯所犯之罪的性质相匹配。
比如,涉及到抢劫、故意伤害并导致他人重伤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案件,由于这些罪行性质较重,因此其相应的考察期也应设定得偏长。
其次,考察期应当与个体的人身危害性相吻合。
对于那些曾有过违法行为记录,或平素生活中具有严重不良习惯的青少年,他们的考察期应该设定得比初次触犯法律且日常表现优秀的青少年更长。
再者,考察期的长度还需考虑可能会被判罚的有期徒刑期限。
对那些预计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期小于六个月的罪犯来说,其考察期通常应设定为六个月;
而如果可能被判处的最低刑期接近一年,则不太适宜采取六个月的考察期。
第四点需要关注,考察期的设置应注意同案犯之间的平衡。
地位和作用等同的同案犯,应该得到相同的考察期;
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或者两者皆无,但是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却存在显著差异,那么他们的考察期也需要相应地予以调整。
最后,我们建议在制定考察期时,尽可能地避免将半年的考察期全部占用,从而给后续考察期的变更留下余地,并且不要让保释等待期满,而考察期尚未结束这种尴尬局面发生。《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四十条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
二、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有什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
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