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有质量问题能交付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全面审核并确保符合验收标准方可正式交付出售。
这其中包括要等待质量检测部门的验收合格通告以及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等环节,只有在确认以上两个步骤均已顺利完成后,开发商才有资格向业主正式交钥匙。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作为买家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款,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买卖房产构成了一份合同关系,倘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即视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购房者拥有解约权利,同时对于所遭受的损失亦可提出总体赔偿要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
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1、延期交付房屋。
与开发商约定了交房时间,却一直没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
根据现在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返还订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
2、合同无效。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5、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6、房子产权不清楚。
7、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有质量问题能交付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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