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谁来监管

最新修订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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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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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房发现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其承担最终责任。不满开发商处理或赔偿,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认定或投诉。业主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作为赔偿证据。如协商无果,可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购房者有权依法维权,确保房屋质量。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谁来监管

一、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谁来监管

倘若您在收房过程中发现了质量问题,首先必须寻找的是开发商,因为您与开发商之间是直接签订的合同,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商品房的生产者和销售商,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品质担负着最终的责任。

当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赔偿时,首先由开发商负责支付给购房者相应的款项,然后开发商将依据质量瑕疵的具体成因,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对待您的问题或者对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您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或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同时,业主还可以考虑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查和评估,所取得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您在民事诉讼中寻求赔偿的重要证据

此外,您也可以选择启动仲裁程序或以合规的方式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以上所有的方法都不奏效,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利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及自身的实际权益,向法院起诉开发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退房怎么赔偿

如果开发商发生违约,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上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开发商违约申请退房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开发商一般购房所交得定金应该双倍退还,并且交购房全部钱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规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有约定的补偿的标准就要按照按购房合同上的补偿标准去办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谁来监管”,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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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朋友在做一个关于质量方面的工作,是房屋类型的,请问大家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其它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监督工作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担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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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地未设立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项目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项目监督工作~受聘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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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五, 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六,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八,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监督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经费情况~以及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本机构的年度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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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机构监督计划”,。机构监督计划宜体现差别化监督原则。
机构监督计划应当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存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机构监督计划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机构监督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将调整或变更后的计划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十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机构监督计划编制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应包含监督的方式、抽查的频次、监督抽测的次数及监督抽查的主要部位等主要内容。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监督机构应将监督小组和项目监督计划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 制订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召开监督告知会议。
,四,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监督采用抽查方式进行。
,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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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六, 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
,七, 对住宅工程的逐套验收的结果进行监督抽查。
,八, 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
,九, 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技术标准和信息。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生产、试验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
,三, 发现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所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结果~应载入其诚信记录。以上是对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满意,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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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谁来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质量纠纷谁来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管辖。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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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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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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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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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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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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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质量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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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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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品质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承担最终责任。若处理不当,可请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介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其鉴定结果可作为赔偿证据。若争议未解,可采取司法诉讼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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