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处理方法的探讨,主要呈现出如下四个要点:
即和解、协调、仲裁及诉讼。
第一,和解:
合同纠纷当事人基于友好合作的原则,依靠互相磋商化解争端,这无疑是上佳之策。
其次,协调:
若合同当事人无法自行达成共识,则适宜请求相关组织进行斡旋调停。
例如,若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皆为国营企业,则该类情形可以转交上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在此过程中,上级监管部门需要以公平公正的立场分清责任、对争议进行调处,同时禁止实施干涉行为。
另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亦有权借助于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权威机构展开相应调解工作。
再者,仲裁:
倘若合同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他们便可以根据合同所确立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指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最后,诉讼:
若合同当中并未包含仲裁条款,事发后也无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此时合同争议当事人有权决定将此纠纷诉诸法院,以期获得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纠纷处理,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卖房子纠纷如何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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