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额度因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且这其中参杂着个人缴纳失业保险时长的影响。
针对不同层次的累积缴费年限,我们梳理出如下适用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未满5年的职工:
可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作为失业保险金。
对应的具体金额划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为每月660元;
第二档为每月630元;
第三档为每月580元。
累计缴费年限在5年至10年间的职工:
享有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
同样,将其细分为三个档次:
其中第一档为每月720元;
第二档为每月680元;
第三档为每月630元。
对于累积缴费年限超过10年但未达17年的职工:
精选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同样,同样将其细分为三个档次:
其中第一档为每月770元;
第二档为每月730元;
第三档为每月680元。
当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超出17年时:
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得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随本人关系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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