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一次多少钱
在法庭作出裁决后,若被告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便需要向法院提交执行实施申请。
然而,需注意此项操作并非免费服务,而是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无固定执行标的或者价值的案件,则每宗需缴交5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
其次,针对执行金额或价值未超过1万元的案件,则每宗只需缴交50元即可;
再次,若执行金额或价值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时,其部分将按照1.5%进行计算收费;
假如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仍需按比例1%计算收费;
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来缴纳费用;
至于超出1000万元部分的,则按照0.1%的标准收取。
此外,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所限定的情形且未参与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根据法定标准缴交申请费用,同时免除该案件的受理费用。
关于强制执行费用的具体构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在申请执行时并不需要预缴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是人民法院会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项中减除依法应当收取的执行费。
执行费的具体收取标准为:
如果执行金额或价值在1万元以内,那么每宗只需缴纳50元;
若是1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则依照执行金额或价值的千分之五作为收费依据;
如果超过50万元的,则还需加上2000元作为额外收费。
第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也需要由人民法院承担,例如交通运输、住宿等各类必要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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