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受理法院是哪些法院
1、行政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初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垄断管辖权。
但是,若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可授予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2、在审查将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强制手段的行政案件时,与案件相关的三个总部均有管辖权,即被告或原告户籍所在地以及其常住地或者被有限制自由的地点。
其中,“常住”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居所;
而“受限地”则是指公民被限制自由的场所所在地,这两种情况都会涉及到司法公正的考虑。《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
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一)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者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三)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出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的证据。
但是,如果造成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损失无法提供时,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机关一方,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依照法定程序保存相关的证据,将导致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
2.被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并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证据,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证属实的,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3.在行政诉讼中,虽然第三人举证应只围绕自己的利益主张,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主张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对此《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况,即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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