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哪些计入综合所得
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综合所得复杂多样,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工资及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这些个人取得的所得将按照税收年度进行合并计算并缴纳相应税费。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他们需在缴税前扣除六万元年收入金额、专向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然后再根据所得结果进行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二、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该用应纳税所得额与所适用的税率的乘积来计算。例如个人综合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当年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各项扣除后的金额,而税率则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者的乘积就是个人该项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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