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最新修订 |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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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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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固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土地及建筑物、交通和机械设备等。土地转让需缴5%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动产可能需缴增值税,零售价高于原价时,需缴2%增值税。 此外,还有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税费。固定资产内部调拨需填“固定资产移转单”,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流转至流入部门确认,并存档和送会计部门。资产离厂时还需填“移转交运单”。
固定资产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一、固定资产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固定资产的类别多样,包括:

1)流动资产和土地,多以建筑物为主要部分,若涉及土地转让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2)不动产,含有交通设备、机械设备等,此种情况下可能需缴纳增值税且不再缴营业税。

若是零售价高于原始价值,可能需要严格征收2%的增值税。

另外,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税费也不可忽略。

关于固定资产的常规流程如下:

1)土地、房屋与建筑、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当由流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

2)该单据共分四联,经管理部门批准并盖章后,流转到流入部门确认(管理部门不同的话,还需额外添加一份并流转至流入管理部门进行载入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一联送至管理部门存档(如管理部门不同的话,应将复印件送至流入管理部门进行记录);

第二联送往会计部门;

第三联流转至流出部门;

第四联留存。

而当资产离开工厂区时,还应该填写“移转交运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固定资产清理收入要交所得税吗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要交所得税。如果盈利了合并到企业整体情况也是盈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亏损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处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益,是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按取得的全部收入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固定资产转让需要交哪些税”,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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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其中所称的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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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固定资产转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可能股东在这个公司中有一些固定资产,自己想要直接从这个公司之中退股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固定资产一般情况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股东退股有几种情形:

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
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固定资产一般会进行转让,到时候会进行债权债务的一个损失计算,股东退股的这个固定资产也可以直接由其他股东进行接收,这种情况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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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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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混用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政策依据
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政策依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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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转让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饰装修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设备、装修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超过期限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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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固定资产转让,账务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可能股东在这个公司中有一些固定资产,自己想要直接从这个公司之中退股的话,那么对于这个固定资产一般情况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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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
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固定资产一般会进行转让,到时候会进行债权债务的一个损失计算,股东退股的这个固定资产也可以直接由其他股东进行接收,这种情况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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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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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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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其中所称的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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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转让时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公司注销,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仍有净值,属于公司的资产,与其他公司资产首先用于清偿负债,清偿负债后仍有余额的,供股东分配。  固定资产提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未提完折旧,说明该固定资产仍有价值,并没有完全消耗完。这部分未提完折旧的价值,就是公司的资产。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  根据《公司法》规定,注销公司需要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根据清算注销规定,固定资产未提完折旧的净值,做为一项资产,与其他公司资产一起按上述内容先用于偿还各项负债,最后分配给股东。
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的税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通过聘请律师调查公司工商档案,准确掌握公司账面资料。
必要性:转让方所声称的公司概况未必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相一致,而受让方的权利主要取决于工商登记。
1.1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
1.2公司税务登记号码、开户银行及其帐号。
1.3公司股权结构(登记的股权结构对于受让方来说至关重要,毕竟某一股东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以及几个股东联合控股区别甚大)。
1.4股东身份状况: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
1.5公司历年公布的财务报表。虽然财务报表未必真实,但是该报表至少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2、聘请律师调查公司其他股东基本财务状况。
上海本地户口的股东居住地址往往就是其拥有的部分房产之一。律师可以根据登记的股东身份状况到公安局调查核实其现在户口所在地,然后到房产交易部门核实该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归属。
3、聘请律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技术性非常强的交易合同,对于股权转让受让方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股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具有重大影响。本站律师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非格式文本,而是根据受让方委托要求单独起草并根据股权转让进程不断修改。
4、聘请律师参与谈判。
谈判收费按照转让标的和谈判时间综合收费,具体面议。
5、聘请律师调查公司财务状况。
(由受让方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转让标的规模自行选择。)
按照转让标的和谈判时间综合收费,具体面议。
6、办理公司交接手续。
6.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交接条件进行交接。
6.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交接项目进行逐项交接。
6.3签署交接书。
7、办理公司登记变更手续。
7.1受让方应当坚持己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转让方积极配合。
8、更换印鉴、银行账户、钥匙、保安。
9、人员整顿,关键岗位更换为受让方指定人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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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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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的税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通过聘请律师调查公司工商档案,准确掌握公司账面资料。
必要性:转让方所声称的公司概况未必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相一致,而受让方的权利主要取决于工商登记。
1.1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
1.2公司税务登记号码、开户银行及其帐号。
1.3公司股权结构(登记的股权结构对于受让方来说至关重要,毕竟某一股东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以及几个股东联合控股区别甚大)。
1.4股东身份状况: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
1.5公司历年公布的财务报表。虽然财务报表未必真实,但是该报表至少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2、聘请律师调查公司其他股东基本财务状况。
上海本地户口的股东居住地址往往就是其拥有的部分房产之一。律师可以根据登记的股东身份状况到公安局调查核实其现在户口所在地,然后到房产交易部门核实该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归属。
3、聘请律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技术性非常强的交易合同,对于股权转让受让方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股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具有重大影响。本站律师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非格式文本,而是根据受让方委托要求单独起草并根据股权转让进程不断修改。
4、聘请律师参与谈判。
谈判收费按照转让标的和谈判时间综合收费,具体面议。
5、聘请律师调查公司财务状况。
(由受让方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转让标的规模自行选择。)
按照转让标的和谈判时间综合收费,具体面议。
6、办理公司交接手续。
6.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交接条件进行交接。
6.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交接项目进行逐项交接。
6.3签署交接书。
7、办理公司登记变更手续。
7.1受让方应当坚持己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转让方积极配合。
8、更换印鉴、银行账户、钥匙、保安。
9、人员整顿,关键岗位更换为受让方指定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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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受让方的税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通过聘请律师调查公司工商档案,准确掌握公司账面资料。
必要性:转让方所声称的公司概况未必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相一致,而受让方的权利主要取决于工商登记。
1.1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
1.2公司税务登记号码、开户银行及其帐号。
1.3公司股权结构(登记的股权结构对于受让方来说至关重要,毕竟某一股东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以及几个股东联合控股区别甚大)。
1.4股东身份状况: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
1.5公司历年公布的财务报表。虽然财务报表未必真实,但是该报表至少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2、聘请律师调查公司其他股东基本财务状况。
上海本地户口的股东居住地址往往就是其拥有的部分房产之一。律师可以根据登记的股东身份状况到公安局调查核实其现在户口所在地,然后到房产交易部门核实该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归属。
3、聘请律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技术性非常强的交易合同,对于股权转让受让方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股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具有重大影响。本站律师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非格式文本,而是根据受让方委托要求单独起草并根据股权转让进程不断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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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律师调查公司财务状况。
(由受让方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转让标的规模自行选择。)
按照转让标的和谈判时间综合收费,具体面议。
6、办理公司交接手续。
6.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交接条件进行交接。
6.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的交接项目进行逐项交接。
6.3签署交接书。
7、办理公司登记变更手续。
7.1受让方应当坚持己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转让方积极配合。
8、更换印鉴、银行账户、钥匙、保安。
9、人员整顿,关键岗位更换为受让方指定人选。
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律师回复]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
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
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
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
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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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资产需要交什么税?
公司转让资产需要缴纳的税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分附加有关的税,还有城建税等税务都是转让资产需要缴纳的税务,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包括不征集增值税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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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固定资产出售时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律师回复] 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时,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处置(出售)了,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的变价收入乘以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10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销售,取得价款117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一台2009年10月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四)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应计征增值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同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还要区分固定资产购进时间、进项抵扣情况作具体判断,选择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  例:某生产企业将2011年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一套无偿调拨给关联企业,该设备无法确定销售额,账面净值为100万元。该纳税人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应以账面价值作为销售额,同时该设备为已抵扣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100万×17%=17(万元)。  
(五)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由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此类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设备一台,该纳税人于2013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011年1月购入的设备转让,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1月销售2013年购进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次销售,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涉税处理。如果该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于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纳税人仍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如果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售后回租业务固定资产涉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需要作增值税税务处理。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营改增”试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台运输汽车转让,其中
A汽车为试点前购进,销售价款为10400元,
B汽车为试点后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价款为117000元,A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0400÷(1+4%)×4%÷2=200(元),B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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