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欠债儿子有义务还吗
子女在欠债问题上,父母的确切责任程度还需要依据特定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才能够得到明确。
首先,假设欠债方还未成年或者尚处在法定具有行为能力的阶段,那么,他们的父母,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担负起偿还他们欠款的部分或全额责任。
其次,如果欠债方已经成年,他们所欠的债务就得全部由自己负责亏空进行偿还(不存在家庭共有的情况)。
反之,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促使欠债方寻找到父母要求偿还债款:
(1)欠债方未成年,在此种情况下,假如他们对外的欠款额较少,父母作为监护人和债权人,理应有偿付债务的责任;
(2)成年欠债方同父母一起居住,并且他们的收入和财产都归家庭所有,如果他们为了家庭所欠下的债务,那父母就有偿还的责任;
(3)欠债方与父母共同经营商业活动,父母及子女的所得收益均是家庭共有财产,父母应对子女欠下的债务有代为赔偿的义务;
(4)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财产,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他们应该有偿还子女未支付债务的责任;
(5)欠债是因为家族企业运营所需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商业伙伴利益共享的观点来看,借入的借款父母也有实际参与使用,因此债主有权向他们的父母追讨债务;
最后,如果父母读作为担保人,当欠债方到还款期仍无力支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向借出手头资金的担保人发起维权行动。
欠款未按时偿还的诉讼时效依据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针对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其诉讼时效自还款截至日期日后的第三个年度结束(即为3年),若拖欠过久,便失去寻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至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在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倘若欠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并出具无还款截止日期的欠款声明,则应认定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止,自收到此声明的次日起,重新评估诉讼时效(即为3年)。
(3)对于未设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亦即贷款人并未明显标注还款期限的情况,此类借贷虽不受诉讼时效风险的制约,但受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的限制。
(4)对此类未设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偿还债务(当然这需要借款人给出证据展示出其已明言拒绝偿还债务),从拒绝付款之日开始,申请3年的诉讼实效;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如当事人双方可达成书面还款协定,或者借款人对此项催款通知文件签字确认(视为对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再次确认),所涉之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父欠债儿子能不还吗
父亲欠债儿子可以不还。我国没有父债子偿的法律规定,并不强制子女偿还父母所欠债务。但父母去世遗留的债务,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应当用遗产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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