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使用纳税控制专用设施来为企业开立电子发票的这一行为,其交易数据皆需通过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签名,从而赋予了发票以合法性。
因此,这类电子发票具备税控签名以及企业电子印鉴的双重认证,不再需要额外加盖传统发票专用章。
然而,如若遇到未附带电子印鉴的电子发票,法定纳税人有权拒绝接收。
当前,市面上已出现一类新兴的发票模式,无需粘贴发票专用章即可具备法务效力,如同由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类发票不再加盖传统的发票专用章,而以电子签名方式替代,因此形成的电子发票具备法律效应,并且吻合所有相关规定。
倘若销售方在开具过程中未能生成所需的电子印鉴,应及时与相关的服务供应商取得联系;
假如欣接电子发票的消费者在打印出票后发现不能观察到电子印鉴,首先要确定所见到的电子发票样式的正确性,其次再核查电脑系统是否缺少关键的控件或系统设定是否存在影响电子印鉴展示的因素。
对于那些采取税务UK来开具电子发票的商家而言,他们都采用了电子签名来取代传统发票专用章,所以在这类电子发票的版面右侧下方将不再有发票专用章的身影。
要是在这里接收到缺乏电子印鉴的发票,您完全可以安心大胆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应吗
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力。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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