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按照前述规则进行工会经费计提的详细步骤:
首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41条,关于工会经费拨缴的法规明确指出,对于企业所拨缴的工会经费,倘若其数额不超过员工薪酬总额的2%,则可被认定为合法且允许在税前列支。
其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员工薪酬总额的定义为按照《实施条例》中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总额并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以及住房公积金。
如果该企业属于国有性质,那么职工薪酬总额还不能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既不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亦不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工会经费不能使用的范围
工会经费不能使用的范围: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其他。《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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