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企业土地补偿款企业应否缴税

最新修订 |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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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需缴税。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被征收单位所获补偿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无需征收印花税。但如企业未制定关于重置、改良固定资产等计划或报备立项文件,其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益需纳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计算并缴纳税款。
政府征收企业土地补偿款企业应否缴税

一、政府征收企业土地补偿款企业应否缴税

土地征用补偿款项方面,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项费用无需缴纳任何税费

即当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被征收单位所获取到的相应补偿,在其定性上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范畴之外,无需征收印花税

然而,若相关企业并没有制定出关于重置或者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以及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等相应的计划或者报备立项的文件资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从政府所取得的搬迁补偿收益将纳入到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中进行计算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府征收房屋赔偿多少钱一平方

1、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部分的补偿标准不同,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鼓励住户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例如住户可以自愿迁往郊区,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部分的补偿标准不同,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政府征收企业土地补偿款企业应否缴税”,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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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可否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
[律师回复] 1、不行,两个都是按规定预交,按时汇算清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六项规定中除了第 (1)项之外,都是违规或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征管法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行为不违规不违法,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如果已经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应当立即纠正.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此项规定是对那些热衷于核定征收,"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作法的一种限制.
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吗
[律师回复] 1、不行,两个都是按规定预交,按时汇算清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六项规定中除了第 (1)项之外,都是违规或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征管法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行为不违规不违法,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如果已经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应当立即纠正.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此项规定是对那些热衷于核定征收,"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作法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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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在进行道路改造时征用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虽然使房地产权属发生了变更,企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也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收入(补偿金),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实行的是征收土地增值费,且目前处于停征状态。由于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获得的补偿金不属于营业性质,因此不需缴纳营业税。但作为企业的一项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额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补偿金宜记入“营业外收入”。至于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房屋、设施,原来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应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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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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