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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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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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公共租赁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或居住证明齐备,外来人口需满足居留期限; 2.在申请区域有稳定工作和收入; 3.申请人及其家属收入与经济状况须符合申请规范。 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状况。 请注意,实际申请条件以各地住房保障机构政策为准。
公租房条件

一、公租房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必备条件如下:

首先,申请者需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且户籍或居住证明文件齐备,对于外来人口而言,还需满足指定的居留期限;

其次,申请者应在申请区域拥有稳定的就业机会及可观的收入来源;

再者,申请人及其家属收入与经济状况须符合公共租赁房申请规范等条件。

另需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不符资格进行公共租赁房申请,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现某种特定状况等。

上述列举仅为一般性标准,实际申请条件需以各地住房保障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北京申请公租房条件是什么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租房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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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租公租房要什么条件,公租房申请流程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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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南宁廉租房申请条件2018年廉租房申请条件2017
[律师回复]
一、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不得申请条件如下: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办理流程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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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续租条件有哪些?
公租房续租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提前三个月申请和符合公租房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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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解除条件
[律师回复]
一、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二、合同解除哪些条款有效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6、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租赁权转让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对权合同关系作了专章规定,但对租赁权的转让未作明文规定,由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租赁权转让的行为大量存在,因此,掌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对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租赁权的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承租人退出承租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租赁权转让就是“换房”,即承租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并经出租人同意后,由承租人将使用的房屋交付给第三人。换房按其法律性质来说是在原租赁合同终止的同时,订立另一个权利义务相同的租赁合同,或者也可以看做承租人的变更,实质上是转让租赁权的一种行为。换房后,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新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此可见,租赁权转让和转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于两者都是基于租赁权而发生,同时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人,而且都存在权利义务的让与,在审判实践中极易混淆,因此明晰两者概念,并将两者严格加以区别是十分重要的。虽然从权利义务转让的角度看,转租是对部分权利义务的转让,而租赁权转让是对全部权利义务的转让,但因此将转租作为租赁权转让的一种形式的认识是不正确的。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例子:甲将一块给乙使用并保证供水供电,而乙又经甲同意将土地以相同条件租给了丙,此后,由丙直接向甲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甲经常停水断电,给丙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如果认定乙的行为是转租,则甲应向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认定乙的行为是租赁权转让,则甲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由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同,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也会大相径庭。因此在立法上应确立租赁权转让的概念,以明晰法律关系。那么在设立租赁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时应以什么为成立要件呢各个国家法律对此规定不一。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主义模式,即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租赁权。德国民法对租赁权的转让亦未作明文规定,但在解释上认为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为之。《日本民法典》第612条第1项规定:“承租人非有出租人承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或将租赁物转租。”另一类系自由主义模式。《法国民法典》第1717条规定:“承租人有转租或以租赁权让于他人的权利,但租赁契约有禁止的约定者,不在此限。”法国的司法实践还认为,即使当事人间有禁止的约定者,但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行使拒绝权,构成权利滥用。《奥地利民法典》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解释上认为租赁权的转让也可准用。我国合同法只在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租赁权转让的法定情形。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的租赁权转让应以何为成立要件,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虽然租赁权是一种合同债权,但租赁权的转让并非仅仅是合同债权的让与,而是包括支付租金义务等多项合同义务在内的一种法律地位的转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依此,租赁权的转让也须经合同另一方即出租人的同意,并以此为成立要件,这样才符合立法精神,同时能够稳定合同关系,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有转让租赁权特别约定或者其后经出租人同意时,承租人才能转让租赁权,此为合法转让,否则为不合法转让。在审理租赁权转让引发的诉讼案件中,如果租赁权的转让是经出租人同意的,那么出租人与受让第三人为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处理应按合同法中租赁合同一节的规定来确定。如果租赁权的转让未经出租人同意,受让第三人作为原告要求维护其租赁合同权利的,由于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应以原承租人作为被告,根据缔约过失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当出租人作为原告要求维护其合同权利时,应以原承租人作为被告,因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出租人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原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此属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如出租人就此提起侵权之诉,可把原承租人和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租赁权转让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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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续租的条件是什么?
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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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2020北京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条件为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工作人员。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2744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全部退休的,不再核定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工作人员。
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请具体条件不同。例如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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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需具备: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推荐阅读:  农村房屋买卖契约效力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家庭需具备: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的;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申请步骤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2、初审:街道办事处在30日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公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3、审核:区住建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建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核准:区住建部门将材料报市住建部门进行核准后,市住建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媒体和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书面告知区住建部门,由区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成都廉租房有哪些条件,申请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条件困难者家庭提供的住房。为促进廉租房的更快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国家廉租房政策。国家廉租房政策对廉租房申请范围、保障方式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国家廉租房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2007年11月,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首次将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范围更广的“低收入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国家廉租房政策:廉租房保障仍以补贴为主《办法》规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货币补贴是指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国家廉租房政策:新建廉租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办法》明确,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等。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此外,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布局也要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国家廉租房政策:住房保障标准每年公布《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以上是对国家廉租房政策的简要分析,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廉租房政策涵盖内容较广。市民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国家廉租房政策的信息,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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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城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并且具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而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因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申请廉租房要求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的常住人口,而且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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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需要什么条件,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租赁合同解除需要什么条件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转让。
二、承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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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在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如果申请人员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但是这时候廉租房已经分配完了,这种植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给符合申请廉租房的人员相应的租金补贴,让这些人在外面租房子。
2、在申请廉租房的时候,需要同时满足户口、年龄、无房、人均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等等一些条件。具体的可以参照本地的申请廉租房的相关条件。廉租房申请条件
1、户口限制。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才可以申请廉租房。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够申请廉租房。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廉租房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3、年龄限制。申请廉租房的人员,必需年满意18周岁的才能够申请廉租房,否则不可以申请廉租房。
4、低保家庭。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5、申请人现在房屋居住面积限制。申请人必需是无房的,而且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6、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如: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濮阳廉租房申请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濮阳廉租房申请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在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以下。目前市城区范围内暂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家庭,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当调整;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家庭成员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五)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十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填写《濮阳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
(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居住地居委会、单位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业管理科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孤老、烈属、残疾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廉租房的社会意义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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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买卖吗,公租房出租条件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因此公租房是不能够进行买卖,只能用于租赁。公租房出租的条件: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4、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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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谦租房须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办谦租房须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条件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
南京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1)符合上述配租条件的低保无房、低收入无房、低保、低收入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2)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3)在本市已经领取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金5年以内的
(4)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南京户籍
(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在本市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
(2)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注:
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登记、交易行为的
(2)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
申请材料
中低收入家庭所需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5、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新就业人员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所需的其他材料
7、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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