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案不予立案怎么办
在涉及强奸罪的个案处理过程当中,若未能满足立案的各项严格标准,是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暂缓立案的。
但是,当涉案行为完全纳入到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且受案机关经深入分析判断存在着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应立刻启动立案程序。
2、在实践操作中,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其对待来访、投诉、举报以及主动投案者们递交上来的材料,均应依照各自的权限范围进行快速、仔细地审阅。
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就必须立为案件办理;
反之,如认定无任何犯罪事实或者该案情显著轻微,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还需向那些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的人们告知谨供参考的原因。
如果其中有人对此表示异议,他们亦可依据规定提起复议申请。
3、若人民检察院察觉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又或者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实施立案侦查事项,便向该院提出申诉。
此时,人民检察院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将不立案的具体原因依据进行详细解释。
若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研究后,认为公安机关所提出的不立案理由其实并不成立,那么他们就应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必须开始立案侦查。
收到此通知书的公安机关,也应遵照执行,尽快开展立案侦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强奸案判缓刑受害人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奸案不予立案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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