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监后能取保候审吗
在被正式实施收监之后,已无可能进行取保候审。
所谓的“取保候审”,其实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的特定阶段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认为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存在以下四方面的情况,便有权向其提供取保候审:
(2)面临长期有期徒刑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
(3)患有极其严重的病症,无法自我照料,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前提同样是较少引发社会风险;
(4)在拘役期间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有效审判,此时也可能需要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力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收监后多久可以开庭呢
收监后一般两个月内开庭,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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