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孩子的监护人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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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到托育的未成年人群体纳入福利院范围,福利院成为其法定代理人或领养实体单位,承担监护职责。若未成年人伤害他人权益,其法定代理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需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代理人若未履行职责或损害被监护人权益,需承担法律后果。在紧急情况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或民政部门应提供必要临时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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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院孩子的监护人是谁

关于受到托育的未成年人群体而言,他们被纳入福利院的范围内,而彼时,福利院便从此成为这些孩子们的法定代理人,亦可称之为其法定意义上的领养实体单位。

作为上述内容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承担着尤为重大且严肃的监护职责,而若此类未成年人士在日常生活琐事中所产生的行为,涉及到对他人权益的伤害或损害,这时其法定代理人便负有直接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法律项下他们应尽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在法律层面代表被监护人事先作出各类民事法律行为、保障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所有合法权益等等。

此外,法定代理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获得的权力,必然会受到法律的的充分保护。

当然,若是法定代理人未能积极履行自身的监护职责,甚至给被监护人造成了合法权益方面的损害,那么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某些特定情况诸如突发性意外等紧急状况下,当法定代理人由于种种原因一时之间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的生活出现无人照料的情况时,被监护人活动的所在社区,如县、镇居民委员会或村委,抑或是相关的民政部门都应该及时为其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稳定。《民法典》(自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福利院是否可以领养孩子

福利院可以领养孩子。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的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福利院孩子的监护人是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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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2、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3、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4、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监护权与抚养权有哪些区别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3、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孩子抚养权。监护权都要依法得到保障。不能因为抚养权的争夺忽略监护权。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只是在实践的案件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建议咨询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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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孩子由谁监护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这里有人容易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孩子由谁抚养,谁就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事实不是这样的,就算离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跟谁住在一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改变。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再对孩子享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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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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