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合同所引发纷争之解决途径主要涵盖如下四个方面:合作协商、协调调停、仲裁裁决以及法律诉讼。
首先,合作协商:即涉及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和平并且保持良好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共同努力和商议来化解矛盾与纷争,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最理想化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接下来是协调调停:若合同各方未能就解决问题达成共识,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需求,例如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均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时,便可以请求上级相关部门进行调停。
由于上级部门在维持公正公平原则的同时,亦要分清楚事情的实质性是非对错,因此只能进行调解工作,不可进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
最后,如果当事人仍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另一途径便是请求合同管理部门、仲裁机构甚至是出庭法庭进行调解。
再者,仲裁裁决:对于已经经过协商但仍未达成共识,或者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都有权直接向对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对于合同中并无制定仲裁条款或者后期并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当事人则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当地的法院,寻求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
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事纠纷调解,包括房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调解解决无效的,房产纠纷双方可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房产纠纷双方必须执行。
3、诉讼。
如仲裁结果双方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用诉讼的途径解决房产纠纷,当事人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解除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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