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合法吗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二条,我们不难看出其具体规定如下:若存在由于房屋主体结构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消费使用、或即便已如期交付使用但经核查发现切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情况时,买方有权寻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当房屋存在显著的质量问题并对正常生活起居产生恶劣影响时,顾客同样有权要求解约并补偿相关损失。
此外,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住房,如果出现质量瑕疵且正处于保修期内,卖方有义务负责进行必要的维修;然而,若是对方拒绝提供修理服务或是在合理期限内遴迟不予处理的话,购买方有权自主选择派遣人员进行修缮,相关的修缮成本以及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均须卖方全权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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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质量有问题能退房吗
律师解答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退房,但是需满足规定的条件。
如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生活等情形,可以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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