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租房产纠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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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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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损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以及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一、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3、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正常损耗出租人对于其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房屋的损坏是正常损耗,并非由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房屋老化造成的损坏问题,因此出租人应对此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租房产纠纷怎么办

一、租赁期间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作为房屋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我们所面对的房屋损坏情况主要分为两大类——承租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害及租赁关系之外的原因引发的损害。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种情形,即由于承租方的行为所导致的房屋破损。

一、由承租方引起的房屋损伤。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承租方未能按照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方式或者未依据租赁物的本质特质进行操作,使得租赁物遭受了严重损坏的,应当无条件地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2. 由于承租方的重大不当行为导致租赁物出现故障并有待修复的,那么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3. 当承租方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当初签订的租赁协议仍然保持效力。

但是,如果第三方因为自身过失行为而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承租方也须对此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4. 承租方有责任妥善保管租赁物,如若因保管措施不够严格,导致租赁物受损或是丧失的,承租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非由承租方引发的房屋损坏。

此类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种情况:1. 正常损耗的存在:作为出租方,应对承租人的租用房屋负起修缮责任。

如果房屋的损坏符合预期寿命而发生的损耗现象,并且不是由承租人的恶意或疏忽大意所致,承租方在此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我们所说的“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房屋老旧所导致的损坏问题,其中包括瓷砖剥落、墙皮开裂等情形,因此恰当地来说,出租人应该对此负责进行修复工作;2. 由于使用租赁物按约定的方式或者根据租赁物的实质特性采取行动,导致租赁物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那么承租方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鉴定是否为危房,一般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是以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

对于一般性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可请求开发商维修。

而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赁期间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赔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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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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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为进一步规范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上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赁关系问题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三、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已发布的《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案件如何受案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185号)、《关于不服房管部门变更国有公房承租人纠纷应纳人哪类案件受案范围的答复》(京高法发[2020]325号)和《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有关处理问题的通知》(京高法网发办字[2020]第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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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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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申请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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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诉个人时使用。诉农户时,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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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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