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款迟迟不给怎么办
若遇征地补偿款项长期未能发放之情形,当事人有权发起针对相关行政部门的诉讼申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文,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而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应对该片土地的原始用途予以充分补偿。
任何企图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类问题,建议您向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反映并提出投诉控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无法拿到应得的征地补偿款项,那么这笔交易很可能存在程序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其次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它应该归属于涉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接到土地补偿款后,为保障每位居民的权益,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进行公平公正的资金分配。
如果此类款项未能合理分配到每个村民手中的话,这实际上已经侵害了村民们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可单独或是联合起来起诉集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其支付相应的份额。
再者,所谓的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内容。
其中“侵占征地费”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利用非法手段,将原本应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强行占据;而“挪用征地费”则意味着单位或个人佯装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擅自挪用于其他目的从而获得利益。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合法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征地补偿款迟迟不给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