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不幸的交通事故时,如果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种损失及伤害均属于由被告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范畴,那么在此基础上首先应当由负责承保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各项损失进行赔付,其限额根据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来确定。
若经过上述步骤后仍存在未获偿付的金额,则应由另一家保有原告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未能挽回的损失进行进一步赔付。
但是,如若该机动车并未投保商业保险,那么剩余的损失便应由实际侵权责任人即开车不当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出车祸他人负全责这一情况,应当对构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损失进行全面的补偿与赔偿。
同样地,赔偿工作也是遵循同样原则,首先由提供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法定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仍有盈余款项未得到弥补,将由涉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最后,假若该机动车仍未投保商业保险,那么便由行为过失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被车撞了对方全责误工费怎样赔偿
当事人被车撞了对方负全责的,由此产生的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误工时间则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车撞了对方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