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样查到办案民警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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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迅速派遣交警处理,涉及伤亡或紧急状况需及时通知急救、医疗和消防等机构。对造成3人或以上死亡或社会影响大的事故,需向上级交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涉及运营车辆需通知相关行政部门,涉及危险品需向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报告,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损坏道路、电力、通信设施也需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修复。
交通事故怎样查到办案民警

一、交通事故怎样查到办案民警

当面临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在接到相关警报或出警命令之际,必须以最快速度派遣交通警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和消防等诸如此类与安全和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机构单位。

对于每起导致三人或更多人失去生命的事故,或是其他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务必第一时间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同时也需要通过下属公安机关向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如果此次事故涉及到运营车辆,那么还须知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

而如果涉及到了诸如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物质及其他危险品如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和病原微生物等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立刻向所归属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需要将此情况连同相关信息移交给相关部门以便他们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倘若此类事故造成了道路设施、电力设施以及通信设施等的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样需及时地告知有关部门,以便他们能够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交通事故怎么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怎样查到办案民警”,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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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规定。
民警上门调查一般民事案件是否要事前通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符合条件的应该当即立案,具体条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羁押。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以上均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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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立案侦查后说是民事纠纷会怎么处理?
民警立案侦查后说是民事纠纷一般处理的是会先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民事纠纷不会构在犯罪,会以行政的方式来进行处罚;但如果双方协商不好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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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警上门调查一般民事案件是否需要事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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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应该当即立案,具体条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羁押。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以上均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规定。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户口民警调查报告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一)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沿用至今,从管理的内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难以适应人口信息变动速度加快、频率加大的现实需要。加之我市还没有出台户籍管理地方性的法规,一些政策的出台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也很难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有所突破。
(二)户籍管理宣传不到位。个别群众对户籍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户口簿和身份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主要表现在出生申报不及时、死亡人员注销不及时、基本信息不准确、二代身份证不及时更换等问题,为户籍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户籍管理工作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群众对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和户籍改革制度不了解、吃不透,主动参与户籍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三)人户分离现象严重。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各项民生事业快速发展,城区和中心集镇的人口吸附效应显著增强,但由此引发的人户分离现象也越来越多。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户分离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数的23.2%。由于人户两地,致使大量的人户分离人口未能纳入户籍管理工作范围,造成了户口部门与计生部门、统计部门等统计数据不一致。同时,也加大了审判机关民事案件送达、执行和公安机关对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的抓捕、侦破、管控工作的难度。
(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缓慢。附加在户籍上的利益多,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政策不配套,缺乏协调配合,尚未形成改革合力。如农转城后,教育、就业、养老、医疗、低保、计生、优抚安置无法正常转移衔接,拥有生产资料的农转非群众同时享有城镇户籍福利,导致新的社会不公等。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农牧民在土地、草场、计划生育、集体分红等方面的福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城镇居民,农牧民不愿转户入城,一部分已经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手续的居民,现在又希望重新获得农村户口。
(五)基层公安警力不足。全市有91个公安户籍派出所,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社区民警按实有人口3000:1的标准配备,每个警务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社区民警、2名协勤人员。按全市实有人口计算,需配备社区民警911名(实有439人), 协勤人员1822名(实有283人)。暂住人口按500:1的比例配专职协管员,需配备1262名协管员。基层民警除了日常值班、接处警、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出勤务、维稳等工作,下管区的时间极少,影响了基层基础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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