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我怎么办
若意外事故完全归咎于对方,但其却拒绝负担赔偿责任,而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相关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同时,他们亦可自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进行维权。
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协调之后,倘若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所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在生效后仍未得到有效履行,那么相关当事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一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即使肇事方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受害者亦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期最大程度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机动车辆若因交通事故而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在确定加害责任归属问题上,应首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若仍存在赔款不足的情况,则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给予相应的理赔;如果上述两项保险依旧无法满足受害者的全部损失,那么剩余部分将由实际侵害责任人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事故对方跑了怎么定责
如果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跑了的,可以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定责,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生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我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