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在哺乳期内的女性雇员,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便届满,企业亦不得终止或拒绝对其实施续订手续;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该时期的女性雇员正处在哺乳期间,因而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并无专程续订之必要,而应依照法律规定自然延续至哺乳期终结为止。
即使妇女职工已脱离哺乳期,作为在用人单位长期服务的雇员群体来说,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企业也无法擅自决定不予续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哺乳期员工可以辞退吗,辞退的补偿是什么
哺乳期员不可以随意辞退。
用人单位违法与哺乳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如果是因该哺乳期职工存在法定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哺乳期员工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