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地农民不同意政府可以强制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政策,在涉及政府征地情形下,若村民对此表示反对,那么政府便不能强行进行征地行为。
具体而言,对于房屋征收项目而言,遵循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也就是说,作为该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向被征收者予以合理且充分的补偿,然后再依照补偿协议中所规定,或是在经过补偿决定后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实现拆迁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暴力、恐吓,乃至违反国家规定的手段例如切断水电供应等破坏性方法,来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此外,我们也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到搬迁过程中。
在此强调,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发起行政诉讼,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过后仍然拒绝搬迁的情况下,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请求。
而强制执行申请书则应附列补偿款项的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信息、产权置换房产以及临时周转住房的确切地址及其地理容积率等详细资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政府征地农民能不同意吗
对于不合法的征地,农民可以不同意。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理由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种情况不可以不同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政府征地农民不同意政府可以强制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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