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了解到,不动产租赁备案手续的最高监管机关是位于不动产所在地点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办理营业性出租场所的租赁备案之时,有关各方均需要依法向管理部门递交以下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一、出租方应提交的文件:
1.出租方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确认存档的复印件(对于外国租客而言,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由公安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同样要求原件+复印件);
2.房产所有权证明,主要体现为《房地产证》(如果房产正处于抵押状态,出租方必须明确通知承租方这一情况)或者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产权证明文件,与此同时也需要验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针对部分拥有产权证明但未能取得《房地产证》的情况,出租方则必须额外提交承诺书的原件。这里所提到的"其它有效产权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可能性(样例注释如下):
-《建筑许可证》,验证原件后写下复印件;
-《红线图》,同上;
-详细记录了购房事宜的《购房合同》以及已支付完毕的房价证明,同样需要验证原始证据并留下复印件;
-《按揭合同》(如房屋的实际面积和用途存在疑虑时,须追加递交《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实之后再进行复印备份;
-因拍卖或司法判定获得的地产,必须遵守产权登记程序;
-若出租房屋涉及多个共有者的权益,出租方可额外提供全体共有者的同意出租证明,若其中包含来自国外的共有者,该份证明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或使领馆认证;
-如租赁的房屋性质为改变使用用途的,出租方还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以及土地款项交付证明;
-合作开发所产生的租赁房屋,同样需要递交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批复件以及土地款项待付款证明;
-面向临时建筑房屋的租赁,出租方必须提供由相应职能部门授予的并且目前仍然有效的《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复印本。
-对于那些没有合法竣工检查证明的用作工商业经营的出租屋,出租方需要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者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查报告作为补充文件。
二、租赁用途为住宅的,出租方还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在内的特定证明文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二、房屋租赁备案的凭证是什么?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派出所缴税,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租赁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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