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用人单位欲对劳动者工作地点作出改变,而此变更不在劳动者所能接受范围之内,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这种行为。这是由于这涉及到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改变,必须经过劳资双方的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才能实现。
假如用人单位坚决决定实行这项变更,劳动者有权将此事报告至当地劳动监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地点的具体变动,且劳资双方在此问题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工作地点变动如何赔偿
工作地点变动,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不需要赔偿;工作地点变动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不同意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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