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本起事故涉及的车辆全部为机动车辆时,则双方需在各自购买的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额度范围内全额负担彼此所受的损害;倘若仍有不足之处,那么不足部分应由双方按照7:
3的比例来共同承担。
若发生事故的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为交通参与者之一,此种情况下,机动车辆应在其购买的交强险额度内对来自对方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若依旧存在赔偿缺口,如若机动车辆在此事故中占据主要责任地位,则应根据主次责任原则,主方与次方分别按照8:
2的比重来分摊损失;假如机动车辆只负次要责任,那么主次责任之间便应按6:
4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最后,如果本起事故中的两辆车均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为交通参与者,那么所有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分摊比例应遵循7:
3这个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产生误工费如何赔偿
因为交通事故产生误工费的,应当由事故的责任人赔偿,按照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产生的精神损失费主次责任如何赔付”,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