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实缴义务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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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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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转让产生的实缴义务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股东的出资状况和股权转让协议等。通常,股权转让后,实缴义务由新股东承担。但如果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且受让方知情,则受让方需与原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方未知情,实缴义务可能仍由原股东承担。在认缴出资期限未结束前转让股权,实缴义务可能转交给受让方。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法规、股权转让协议和双方协商判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股权转让后实缴义务由谁承担

一、股权转让后实缴义务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产生的实际缴纳义务承担事宜,乃是依赖诸多主客观因素决定之结果,其中包括股东在转让股权之时所展现出的出资状况及双方当事人所签署协议中的明文约定等关键因素。以下针对股权转让前后的各种情形进行分析,详述了实缴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通常来讲,在股权发生转让之后,实际缴纳义务便将顺理成章地落在受让人身上,亦即新的公司股东肩负此项重任。

然而,若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际未能履行或者严重欠缺充分履行其已经承诺的出资义务,且这种情况被受让方所知晓或理性推断出来的话,那么作为股权受让人,他们有责任与原股东共同负担起连带出资义务。

此外,如果在此种情况之下,作为股权的接收方并未察觉到有关事项,那或许实际缴纳义务仍需由原股东继续承担。特别的情况是,如果股权在认缴出资期限尚未结束前就被转让出去,那此时实际缴纳义务可能会随着股权流转而被转交至股权的受让人一侧。总而言之,具体的情形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同时参考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以及转让双方之间的协商意见来做出综合判断。以上论述仅为法律层面的通识性规定,如若您在实践中遭遇此类问题或者急需更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不妨寻求专业律师从旁协助。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能撤销或解除吗

股权转让协议不一定可以撤销或者解除,如果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撤销或者解除;反之不存在法定撤销或者解除的情况,也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则不能撤销或者解除。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单方面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股权转让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存在下列情况的,协议可以单方面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转让后实缴义务由谁承担”,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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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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