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向哪个部门举报
对于存在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以选择向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与此相关的其他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加强对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工程质量投诉”这一概念,它可以理解为公民个人、法人实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以书信、电话以及当面交流等多种方式,将工程质量问题反映给负责单位的一种活动。任何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建设项目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其处在保修期限之内或是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之中发现的,都属于我们所说的投诉范畴。而对于超越保修期限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应该由相应的产权所有者或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妥善处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怎么办?
看具体情况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如果质量不合格能修复,在修复好后还是要支付价款,但可以扣留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质量保证金。但因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质量不合格向哪个部门举报”,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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