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拆建方需按照特定的统一标准,向被拆迁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其中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
(1)关于房屋部分的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用以弥补被拆迁建筑物所有权人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其计算依据是被拆迁建筑物的结构与折旧状况,换算为每平方米的固定价格来实施。
(2)关于周转方面的补偿费用——即周转补偿费,主要面向那些需要临时居住地或者需要自行寻找临时居所以渡难关的被拆迁建筑物住户,依照他们所面临的临时居住环境来划定档次,按每个月住户人数进行相应的费用补贴。
(3)关于激励性的补偿费用——即奖励性补偿费,旨在调动住户参与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并自愿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迁往郊区或者选择不接受拆迁单位提供的安顿住房的住户,针对此类住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均须由当地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详尽制定。在计算过程中,我们能用以表达上述三个部分费用总和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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