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合同签了贷款没下来可以退吗?
签订完购房合同之后,如果遇到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能否选择退房?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影响因素。
首先,我们要了解造成贷款无法办理的具体原因。若其根源在于开发商方面,例如开发商手续不全、银行对开发商担保能力持怀疑态度等等,最终导致买方由于无法获得贷款进而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买方有权退房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可以追讨开发商的过失;
其次,如果这种情况并非源于开发商和买方的过错,而是由于无法预知的政策因素等外部原因导致贷款难以办理,买方同样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撤回购房定金。这些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仍可选择退房,并依法归还定金;
最后,如果贷款无法办理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所致,譬如提交材料有误、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等等,经银行审核判断为不符合贷款条件,从而未能顺利发放贷款以致合同无法缔结,这时买方若寻求解除已签署的购房合同,那么法院可能会予以拒绝。在此种情形之下,买方理当同开发商重新商议付款事项,或者直接全额支付房款。倘若买方无法履行约定,开发商有权依照合同规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至于退房的流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达成解约共识,强制撤销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退房应遵循如下步骤实行:
首先,买方须向开发商发送退房通知书,说明退房理由;
然后,开发商应积极配合完成所有相关手续,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并协助买方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最后,开发商需依照约定时间将剩余房款如数奉还给买方,并妥善处理好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买房合同签订后可以更改吗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其儿子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
二、已经登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合同签了贷款没下来可以退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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