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简易程序与一般的程序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上,简易程序所生成的将是“事故认定书”,而通过一般程序或是普通程序来处理时则可能会产生“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从调查必要这一角度来看,一般程序通常要求针对违法事实展开深入了解,而简易程序则往往无需如此;
第三,制作笔录的事项也有所不同,即一般程序必须制作笔录,而简易程序则无需执行此步骤;
最后,建立在案件复杂度原则之上,如果某个事故的情况相对简单,仅涉及到轻微伤害以及参与者对事故事件及其责任分担没有争议的话,那么该事故适用简易程序。
然而,对于任何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或者是参与方不同意采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都应采用一般程序来处理事故现场。
具体来说,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如下:
对于那些无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类型交通事故,以及参与方明确表示反对采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都应当依照一般程序来处理事故现场。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
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怎样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2)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如下: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交通事故,可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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