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婚前支付了房屋的部分首付款后,这一房产并不一定会成为婚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就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且是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还利用自身的个人财产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那么,这种情况下所购置的房产将根据法规规定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另外,若在双方结婚之后,依然是由这位当事人自行用个人财产进行还款,而且该物业的所有权记录在唯一缴付首期付款方的名义之下,则这个房地产便依法完全归属于此人所有。
再者,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开始前,其中一方使用贷款购买了房产,而后期却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的话,即使房产证上列有两个人的姓名,但依照法律规定,该物业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首付买的房子归哪方
1.夫妻双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取得房产,该房屋是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作为平等分割。
2.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还贷部分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并且房子存在增值,那么除了共同分割的部分,房产归属人还根据情况对另一方合理的进行补偿。
4.夫妻一方在婚前负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该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还贷的,房产属于该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首付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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