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否通知受害人

最新修订 |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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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应通知受害人 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和受害者。如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对此提出复议请求,若其复议请求未能得到采纳,还可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请。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否通知受害人

一、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否通知受害人

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相关决定时,必须依法通知公安机关以及相应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递交起诉案件后,若经检察机关研究决定不起诉,应立即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起诉决定书发送至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如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对此提出复议请求,若其复议请求未能得到采纳,还可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

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4)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5)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6)有关告知事项。

二、检察院不起诉是结案吗

一般只有该人不构成犯罪并且相关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检察院不起诉就是结案,除非后期有相关新的证据表明构成了犯罪。但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不是代表完全不用承担其他责任,如果涉及行政违法,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损失等,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相关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否通知受害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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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知受害人去干嘛
1、告知被害人及相关亲属等配合检察院控诉犯罪,也就是说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量刑主张。2、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说是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可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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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姓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如果追加嫌疑人。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是一个连带责任,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是需要通知的,那么如果被害人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要求,那么必须通知,因为加害人对于赔偿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详见以下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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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不诉 号
(一)被不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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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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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77规定不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的规定,决定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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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规定不的,被不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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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通知书是否立案呢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检察院受理通知书是否立案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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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害人构成轻伤,检察院起诉加害人,通知受害人或者受害者的监护人吗
[律师回复]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姓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如果追加嫌疑人。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是一个连带责任,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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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通知书后怎么办?
受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通知书后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检察院做出审查起诉的决定一般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较为充足,但是为了防止漏罪情形的发生,检察院还是会按照流程的规定审查案件,此时是会将审查起诉的通知时寄送给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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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构成轻伤,检察院起诉加害人,通知受害人或者受害者的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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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是一个连带责任,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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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都会有量刑建议书吗?检察院是不是都会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判决?
[律师回复] 1.关于量刑建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2.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且口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如对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明确、具体的刑期意见。考虑到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认识,且随着诉讼的推进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检法对于量刑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如果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建议经常出现差距,则不但会挫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具体确定的建议不宜作为一般的建议方式,而应当以具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
当然,也不宜一律禁止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能有更好的效果,如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的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只能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故《规则》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3.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意见,与起诉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即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并报批。另一种方案是,可以分别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规定不同的审批程序。《规则》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这是考虑到,量刑意见与起诉意见由同样的主体审批,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以免决定起诉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起诉问题与量刑问题一并考虑,更有利于审批主体作出正确的决定。
4.量刑建议的载体。《规则》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当然也可以不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未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载明量刑建议。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已经提交量刑建议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口头发表量刑建议。有人提出,公诉人可以在宣读起诉书后即提出量刑建议。经研究后认为,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对拟定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果在宣读起诉书后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又发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则将陷于被动。故没有采纳该意见,还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为宜。
6.关于量刑建议调整问题,原《规则》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授权作出调整,也可以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的量刑情节提出概括性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可能出现新量刑情节的,一般应征得检察长的事先授权,或者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规则》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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