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宅基地上翻盖屋需要申请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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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需要申请,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若涉及占用农业用地或其他特殊用地,还需获得相应部门的批准或同意。未经申请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可能被视为违章建筑,面临拆迁时无法获得合理补偿。
在自家宅基地上翻盖屋需要申请吗

一、在自家宅基地上翻盖屋需要申请吗

农村宅基地建设房屋需要相应的审批程序。以下为相关规定:

首先是农民在进行住房的修建(包含新建、扩建、迁移和拆建)之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其次,如果房屋的建造过程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情况,那么,相关人员就需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并获得农用地转换批准证书;另一方面,若涉及到公路、林业、水利等用地,则应该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同意。

最后,如果没有经过充分的申请流程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话,这样的建筑物有很大的可能性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因此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将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二、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未审批是否是违建

宅基地建房必须经过审批,否则属于违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在自家宅基地上翻盖屋需要申请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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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已经确权过了,我想咨询一下宅基地确权后能翻盖吗?求告知。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回答有关于宅基地确权后能翻盖吗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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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翻盖后产权归谁?
1、宅基地翻盖后产权归进行登记的所有人所有。2、对宅基地进行翻盖有以下几种情况(1)原宅基地所有者进行翻盖,产权还是归其所有(2)如果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子女对宅基地进行了翻盖(3)他人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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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2、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农村私人建房先要取得审批,待竣工后,再申请办理土地证。你的情形不符合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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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农业户口能在老宅基地上翻盖房吗,问题解答如下, 非农业户口的老宅基地盖房,各地政策不一,需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山东地区的政策参考如下《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非农业户口能在老宅基地上翻盖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农业户口能在老宅基地上翻盖房吗,问题解答如下, 非农业户口的老宅基地盖房,各地政策不一,需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山东地区的政策参考如下《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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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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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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