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领域,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雇佣关系的解除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被解雇工人有权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同时可提出经济赔偿方面的诉求。
针对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劳动合同,如果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那么该劳动者即可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首先,必须满足在停止工作之前,即失业以前,该工作单位及其当事人均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完成了连续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
其次,申请人应对此有明确明示,即已按照当地政府机关的法定程序,进行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在这之后,表明了自己有持续寻找新就业机会的这一强烈愿望。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合同到期自动离职公司是否有补偿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不续签,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话,单位应当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带动合同能领失业金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