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退侦说明案子严重吗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的退侦举动并非表示案情的严重程度有所提升。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之时,若察觉到案件的事实或是证据尚存疑点、值得商榷之处,那么便有权利将此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请求后者予以补充侦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类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涉及到进一步调查证明的事实及证据,但它并不能直接较准确地反映出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严重程度。
另一方面,退侦的案件多数属于即将步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作出判决,检察官则大概率不会批准逮捕,毕竟考虑到办案数量庞大,他们需要合理安排好每个案件的法定处理期限。
因此,从整体上来讲,退侦仅是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一环,具体判断其严重与否还需综合考察具体案情的详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害人不需要怎么办。因为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是很正常的,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原因是检察院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还是要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退侦说明案子严重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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