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漏税300万补缴了还判吗
1.关于偷逃税款补税补缴以及是否会被判定为犯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到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的追缴通知后,能够积极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税额和滞纳金,且之前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人员在过去五年内曾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是被税务机关予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则不在这条规则适用范围内。
2.对逃税行为进行区分,是指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故意不进行任何纳税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超过一定额度,并且该金额占到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了百分之十以上。
对于这类行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被处以罚金;若其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到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然需要被处以罚金。
而针对扣缴义务人违反前述规定,通过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而达成逃税的目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同样面临法律制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类行为实行累计计算原则,即多次违反相同条款,但之前没有得到处理的,将累积以前的总金额作为此次处罚依据。
至于前述行为当中,对于已经被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且能主动补缴应纳税款、支付滞纳金、已接受行政处罚者,则将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其在过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曾遭受刑事处罚,或者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那么将不在上述豁免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偷税漏税300万触犯什么罪行
偷税漏税300万涉嫌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偷税漏税300万补缴了还判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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